关于教师参加教育教学研讨活动的规定

2019-07-22 10:57:42  出处:  点击量:

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鼓励和规范教师参加有关学术会议和必要的培训研讨活动,按照“必要、节约、高效”的原则,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工作和教育教学需要,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认可的学术会议及培训研讨活动,根据活动通知,由分管领导和部门提出人选,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二、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学会、协会、出版部门、杂志社等组织有关研讨交流活动,教师提出申请,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选派相关学科教师参加。研讨活动主题应与参与教师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密切相关,否则不能申请或不予批准。

三、外地教育单位邀请参加学科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学校可根据需要派员参加。

四、其他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教师提出申请,经业务部门审核,确有参加必要的,学校可选派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活动。

五、活动期间,与会人员应积极收集有关信息,返校一周内应提交一份活动内容、收获及建议等书面报告,并由学校适时安排汇报、交流,扩大学习成果。

涉及突发事项应及时报告,参会费用报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学校.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6006044号-1

学校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1611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1611号

邮编:233010    电话:0552—4127853  0552—4125313(招生)     技术支持:渔之蓝教育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