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规则

2015-02-26 15:04:42  出处:  点击量:

  为加强学校党委建设,使校党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校党委议事规则。

一、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党委会由书记召集主持。

二、     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各委员,会议相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原则上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     党委会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的执行情况;讨论研究根据上级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开创学校工作新局面的重大问题。

 2.调研、分析我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活动,采取扎实有效的举措,解决师生员工中存在的思想问题,帮助其提高认识水平和思想觉悟。

  3.研究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中的问题、党员管理和教育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讨论研究干部教育与管理、廉政建设中的有关情况。

  5.研究指导基层党支部工作。

  6.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审批制度。

  7.决定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一战线以及群众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调动等问题的意见和方案。参与讨论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职称评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全力支持学校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议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     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升干部和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     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七、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八、     党委会对重大问题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二是方案提出后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三是召开党委会要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九、     党委会作出决策,由党委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之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党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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