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2018-07-10 10:51:37  出处:  点击量:

根据我校实际,现对我校《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的继续教育是构建学习型社会组织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有效形式,是提高教职工的业务能力和现代教育教学技术水平的必要手段,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鼓励教职工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专业学习、培训、进修。

第二条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教职工到高校进修、参加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培训、下厂实习和参加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各学科教师如参加学术讲座、教学研讨、教材编写等,以正式会议通知为准,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呈报,由校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参加。参加学术会议等教研活动应与本学科有联系且不耽误教学工作,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或其它假期。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条  教职工(行政人员、教师、实验指导教师)报考本专业高一层次成人函授学历学习的,学费及相关费用自理。且原则上不允许脱产学习,如坚决要求脱产学习者,其人事关系转入人才交流中心。

第五条  学校公派的学习培训,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六条  教职工为评定职称参加有关学习培训,只报销一次学费,其它费用自理。

第三章  教职工参加学习进修的年度考核

第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派送参加培训、非学历进修的教职工,不影响年度考核等次。

第八条  在本考核年度内,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时间超过半年不在工作岗位的,不进行年度考核;超过四周且不满六个月不在工作岗位的,应参加年度考核,但不能评优;不超过四周(含四周)不在工作岗位的,应参加年度考核且不影响考核等次。

第四章  继续教育期间津贴的发放

第九条  在学期中间学校安排教职工参加国家、省级骨干教师或其它业务学习与培训的,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校长审批,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本人应填报公差单,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在学期中行政人员参加学习与培训除享受按规定的补助外,享受正常的在职在岗的月度考勤津贴。

第十一条  在学期中教师参加学习与培训除享受按相关规定的补助外,享受周课时10×基本课时津贴×职称系数的考勤津贴×周数。

第十二条  安排在假期外出学习与培训的教职工只享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的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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