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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校总务处、财务科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制定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办法;负责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信息系统并及时录入固定资产变动信息,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财务处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并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根据设备配置标准,结合实际需要填写固定资产申请表报学校职能部门,并说明购置理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
第十五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有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职能部门应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
(四)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财务处根据批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并根据报批的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固定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固定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以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一条: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下一条: 公务车辆使用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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