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教师下厂进行社会实践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02-26 16:00:00  出处:  点击量:

全体教职工:

为切实做好我校教师下厂实践工作,特制定《教师下厂进行社会实践待遇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教师下厂进行社会实践待遇的实施办法》

                           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学校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关于教师下厂进行社会实践待遇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意见》和安徽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关于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管理规定》,为切实做好我校教师下厂实践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教师下厂实践的总体原则。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原则上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本地解决不了或确因工作需要的,方可到外地实践。

  第二条到企业实践的程序。到企业实践活动的教师要按照《关于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由教师申请,教务处审核,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成行。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学校安排教师利用寒暑假到企业实践或参加进修培训的。不计教师工作量,但可根据不同情况酌情给予相关补助并报销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到外地企业参加实践,企业或培训单位提供住宿的,报销车费,每天补助10元生活费。

  (2)到外地企业参加实践,企业或培训单位不提供住宿的,报销相应的住宿费(不超过50元/每天)和车费,每天补助10元生活费。

  (3)到外地企业参加实践, 企业或培训单位不提供住宿,教师住在亲戚或同学处等食宿的,不需报销住宿费的,每天可补助30元。

  (4)在本地到企业参加实践,报销月票,每天补助10元。

  第四条 学校因教学工作需要指定教师到指定企业进行专项学习和实践。对于此类专项实践活动,如若需学习实践的内容属于该教师本应掌握的技能,企业实践活动期间的待遇原则上参照第三条执行;如若需学习实践的内容属跨专业的,则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1)报销往返车费,按每天50元报销相应的住宿费。

  (2)本省内每天补助10元差旅费,外省每天补助15元差旅费。

  第五条  学校安排带队指导学生实习的。按照带队指导实习的一切待遇标准执行,不另计工作量和补助。

  (1)市内实习的,每天补助5元。

  (2)带学生到外地实习,除报销相应的住宿费(按每天不超过50元标准报销)和车费外,本省内每天补助10元差旅费,外省每天补助15元差旅费

  (3)不报销住宿费的,同时不享受10元或15元/每天差旅补助费的,也可按第一周80元/每天,第二周60元/每天,第三周起50元/每天的标准实行经费包干。

  (4)市内及外地带队实习指导老师每天补3个课时工作量。

  第六条 利用公务出差或个人办事等其它机会进行企业实践的。按出差补助规定执行,不另计工作量。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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