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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特制订《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4.学校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5.学校行政和党政各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6.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范围
1.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学校党委具体对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以及各党支部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3.学校党委书记对工会主席及所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校长对副校长及所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4.副校长对所分管的行政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5.学校党政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副职党风廉政状况负责;正、副职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对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三、责任内容
学校党委、行政和各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状况,每半年专题分析一次,总结经验,提出对策。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拟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按期部署工作,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各项法规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任务,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通过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解决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5.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纠正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行为,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整改,重大问题如实报告上级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机关。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支持帮助党风廉政建设职能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四、责任考核
1.学校党委负责领导,由组织部门实施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组织部门在实施考核时,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通过考核要对责任制执行情况作出评价,提出考核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2.学校党委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和纪委。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6.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学校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要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的结果报告学校党政班子,通报组织部门。
五、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 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必要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责任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其他纪律现象,造成较大损失或引起重大不良影响,经查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的,参照前项规定作出处理。
8.其他违反本责任制中“责任内容”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发生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时,事发组织和个人要写出书面报告,讲清事发的情况、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等,由责任组织和人员负责查清情况,并依照责任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范围的事项,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处理;情节较轻,需要谈话戒勉、批评教育、责成检查的,由分管的党政领导负责。
10.实施责任追究时,要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地确定责任,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要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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