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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9 11:38:17  出处:  点击量:

办学核心理念:

锤炼德馨艺沛的双师队伍,奠育人基础

打造卓群各异的品牌专业,显办学水平

培育品正工巧的优良学生,扬学校声名

建树意深境远的校园文化,拓成长空间

 

 

升降国旗规定

 

第一条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全校师生参加,按国家教育部规范化仪式进行。

 第二条升国旗时,整齐列队,统一服装,面向国旗,高唱国歌。立正脱帽行注目礼,严肃认真。

 第三条降国旗时,凡经过现场要面向国旗,自觉肃立等国旗降毕方可自由行动。

第四条旗手、护旗手由学生担任,经过学生处严格挑选、规范训练方可执行升旗任务。

 

学生军训制度

 

一、指导思想

学生军训是教育改革内容之一,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四化建设人才的重要措施,是接受国防教育的有效途径,是教学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校实行封闭教学、半军事化管理的需要。通过军训,能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增强体质,从而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二、组织纪律

学校成立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军训工作,设组长一人(主管校长)、副组长二至三人;成员若干(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军训期间学生以班、排、连、营建制。营长、连长、排长由部队教官担任,教导员、指导员由学生处人员、班主任担任。教官负责军事训练,班主任负责思想教育。

 三、军训内容

1.队列训练(队形集合与散开、四面转法、齐步、跑步、正步走)、军姿训练。

2.阅兵式训练。

3.宿舍营房化训练(强化内务训练)

4.国防教育。

5.校纪校规教育。

6.法纪法规教育。

四、军训要求

1.学生军训时,必须一切行动听指挥,服从管理,做到令行禁止。

2.要严格遵守军训纪律,以一个军人的要求参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精神,刻苦训练,团结同学.互帮互助,共同提高。

3.军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因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连长、指导员签署意见,报营部审批后有效,否则按旷训论处。

 4.各班、排、连要注意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及时表扬军训中的好人好事和先进事迹。

5.搞好后勤保障工作,使学员军训好、学习好、生活好、休息好。

五、考核

1.军训结束后,各排、连应认真组织评比,总结和考核。考核程序为:个人总结、班、排签署意见,连部进行鉴定,上报营部审批。

2.考核内容:军训态度、组织纪律、队列训练、内务训练和服从管理五方面。

3.考核等级:根据对考核内容的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等。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等级:

(1)旷训一天以上(包括一天),事假三天以上(包括三天)者;

(2)不服从管理,与教官或老师顶撞且认错态度不好者;

(3)训练不刻苦或内务训练不合要求者;

(4)在军训期间严重违纪者(除军训成绩不合格外,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

5.考核结果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集体考核根据逐级评比,评选出先进班、排、连若干,报军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在总结大会上进行表彰。

6.新生军训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一日学习生活常规

 

一、起床

1.听到起床铃后,全体住校学生立即起床,整理床铺,叠好被子,迅速做好出操准备,不准穿拖鞋、背心出操。

2.卫生值日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清扫室内外卫生。

3.下雨或下雪不能出操时,应按时起床,打扫卫生或自己复习。

二、早操

1.早操及课间操时间通常为二十分钟,除因病(经班主任批准)不能出操外,全部要参加早操。

2.早操及课间操预备铃响后(或进行曲停止),各班应迅速在操场指定地点集合,体育班委负责清点人数、整队,并向值班干部报告,出操整队应队列整齐、听从指挥、保持安静。

3.做操时,态度要认真,动作应到位合拍。

4.做操完毕,各班应集合整队(再次清点人数),听从班主任或值班干部讲话和安排,得到解散口令以班级为单位带出操场后方可解散。

三、整理内务卫生和洗漱

1.早操后整理内务和洗漱,值日生打扫和整理内务卫生,其他同学整理各自内务,寝室长督促检查。

2.各班按卫生包干区的要求,认真组织校园环境卫生的打扫,并保持校园美化整洁。

37: 30校学生会组织人员对各班卫生包干区进行检查打分并记录。

4730值班老师、学生、公寓管理员对各宿舍进行卫生检查,并记录。

四、就餐(早、中、晚)

1.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学生按时就餐,打饭时自觉排队,不插队,不带买,不准在校园内和教学区流动用餐。

2.用餐时做到文明就餐,不敲打碗盆,不蹲在凳子上用餐。

3.不浪费粮食,剩饭倒入指定缸内,不得随地撒甩,保持地面干净,就餐完毕后自觉将餐盘放到水池内。

4.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接受值勤人员的管理,爱护餐厅设施。

五、上课

1.上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上课准备。

2.预备铃响后应迅速进入教室安静入座。

3.上、下课时,应由班长下达口令全体起立向老师敬礼问好,待老师答礼后坐下或下课。

4.进入教室衣着整洁,上课不得穿拖鞋、背心,不迟到、不旷课,迟到者需报告老师,准许后方可进入教室。

5.进入教室后,必须关闭通讯工具。

6.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勇于提问,提问前应先举手,待老师许可后方可起立回答。回答问题时,态度要认真,声音要洪亮,身体要站正,答毕待老师许可后坐下。

7.教室内要保持整洁,禁止在教室吃东西,不乱扔果皮 ()、纸屑,黑板每天派人轮流擦净,无人时(最后一个离教室者),要及时关灯、关窗、锁门。课桌椅由个人保管,不得损坏,不得任意搬离教室。

8.在校内上实验、实习、微机课时,除了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实验室、实习室、微机室有关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注意操作安全。

六、课间

1.下课后,不在教室内或走廊上戏闹、打球、起哄。

2.保持室内、外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壳、纸屑。

3.课间不可在教学区吃东西、喝饮料。

七、课余

1.珍惜时间,科学安排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或其他有意义的活动。

2.值日生要认真搞好室内外卫生。学校每周进行一次全校大扫除。学生应养成文明的习惯,保持室内外卫生及校园的整洁,不污损墙壁。

3.积极参加各种公益劳动,不怕累、不怕脏,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4.进入图书馆、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等公共场所要保持肃静,借阅书刊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5.严禁看、听、放、藏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

6.学校活动场所定期开放,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导与管理。

7.男生不留长发、不留胡须;女生不化妆,不穿奇装异服,不穿高跟鞋。学生不得染发、佩带首饰。

8.有事外出,必须先请假并遵守门卫制度和规定,不得越墙。

八、晚自习

1.晚自习铃响后,学生开始学习,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课堂要求。

2.晚自习学习内容可由辅导老师安排或自己掌握,但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大声喧哗和打闹,保持室内安静,不影响他人学习。

3.晚自习必须服从老师及学生会干部的管理。

九、就寝

1.学生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爱护室内公用物品,不得随意损坏。

2.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熄灯,熄灯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

3.寝室内严禁外人留宿,也不允许外来人员住宿。

4.严禁男女生互串宿舍,他人寝室无人时不得人内,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动用他人用品。

5.节约用水、用电,不准私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热器、

电热毯、充电用具,违者没收用具,并以违纪论处。

6.不得在床头上点蜡,严禁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

7.室内布置规范,整齐统一,不得在墙面乱贴乱画。

8.爱护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借人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故意损坏者,除赔偿外,还得以违纪论处。

9.不许在宿舍楼上玩球,禁止往楼下或走廊倒水、倒杂物。

10.美化宿舍,创建有特色的文化氛围。

 

文明就餐公约

 

1.按时就餐,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因教学或其它需要提前或推迟开饭的班级应事先和食堂联系。

2.排队就餐,不得插队、拥挤、起哄、乱敲碗筷,自觉遵守和维护就餐秩序。

3.提倡文明用语,反对粗野行为。购买饭菜时,同学之间应互相谦让,严禁打人骂人。

4.每人一次限购饭菜两份,违者值勤人员有权制止,食堂师傅有权拒售。

5.讲究卫生,不准在饭厅内随地吐痰,不得将菜汤、洗碗水乱泼乱倒。

6.就餐人员与食堂工作人员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要尊重炊事人员的劳动,支持他们的工作。对生活方面的意见应有组织地反映,不得与食堂师傅发生纠纷。

7.厉行节约,计划用餐。剩余饭菜应倒入指定地点,不准随地乱扔。

8.爱护餐厅内一切设施。

9.节约用水,刷洗碗筷后应及时关闭水龙头。不得私自将餐厅及厅内设备挪作他用。

10.以上规定,人人均应自觉遵守,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校纪处分。

 

关于加强住校生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寝室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校园文明的建设,增强防范措施,实行封闭管理,现将寝室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住校生不准在寝室进行赌博、抽烟。如果在寝室赌博、抽烟,经公寓管理员、值班人员查实后,报学生处进行处理。

2.未经学生处、保卫科许可不能让其他人留宿。未经允许擅自带人人住的,查实后,先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严肃处理。

3.爱护寝室公物,故意损坏寝室物品者,将按《学生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4.非住校生不得任意进出公寓楼。如有事情或找人须经公寓管理员同意,擅自出入者,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严肃处理。

5.寝室丢失东西须及时向学生处、保卫科报告,以便及时查实和处理。

6.周末外出或回家须及时到公寓管理员处登记。不登记擅自离校又未按规定时间返校,查实后报学生处严肃处理。

7.住校生周末1830以后不能外出,外出者返校须在1900以前,1930以后返校的,门卫要进行登记。

8.住校生周一至周五外出办事,须经班主任签发出入证。

9.住校生周末回家时在公寓管理员处登记时由公寓管理员签发外出证。

10.上课期间不得进入寝室,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学生处批准。

11.住校生所住寝室应注意寝室安全,及时锁门,防止钱物丢失。

12.住校生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就寝,不得乱窜寝室、乱拿他人钱物。严禁高声喧哗和做任何妨碍他人休息的事情,如有违犯,经查实后严肃处理。

13.规定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寝室,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寝室,除特殊情况经学生处批准外,一经查实,视情况给予处分。

 

学生请假与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保证班级出勤率,要求学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确实有事,有病需请假时,请按照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请各班主任遵守规定,严格控制请假人数及请假课时,以保证班里的正常出勤。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学生请假按课时计算,一天课时包括(上课、自习、军训、学校及班级活动,均属正常课时,早、晚自习,两操按一课时计)

第二条  学生请假手续办理程序:

()病假

1.学生因病一般在校医务室就医,由卫生所出具证明,方可申请请假。

2.校外医院开具的“病休建议单”,须经校卫生所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有效。

3.持有“病休建议单”,需申请休息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按批假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4.学生病假期间,一律在校治疗、休息。如确属病重或有传染病需回家治疗、休养者,先经校卫生所同意,班主任证明,报学生处、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

()学生因事必须请假者,应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

第三条  请假审批权限

 1.二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

 2.三天至一周,由学生处主任审批(实习期间由所在实

习单位相关科室审批)

3.一周以上,由学生处署意见,分管校长审批;实习期间,须由实习单位领导批准,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条  学生请假(病假、事假)一律由学生本人按请假程序办理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手续者,应先请假,后补办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五条  请假(病假、事假)期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

按时返校,应在请假期满前履行续假手续。原则上只允许续假一次,而且续假时间一般只能是原有请假时间的二分之一,超假部分仍按旷课论处。

第六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申请缓考,经教务处同意,请假获准后,应及时将假条送交学生处、教务处。

第七条  寒、暑假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应按规定时间离校或返校。

第八条  学生请假应实事求是,不准谎报理由或伪造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考勤制度:

第一条  学生必须在开学前一天报到;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第二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班级共同负责。

班长或学习委员可利用课前、课间、课后检查出勤情况并向任课教师报告(自习课等应向班主任报告)。班级应将考勤情况认真填入《学生考勤表》于本周六送达学生处备案。班主任要经常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和班级考勤工作,作为有关班干评比、奖学金或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该生评比奖学金或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考勤内容包括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应如实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本校学生一律住校(经批准者除外),平时不准外宿。节假日,学生需回家或离校外宿,应先向班主任请假,并报告去处,得到批准后方可离校,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五条  学生缺勤的处理办法:

1.迟到、早退累计满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

2.迟到、早退时间大于等于十分钟按旷课一节处理;

3.一学期内旷课达l-10节者,令其检讨,在班级批评;

4.一学期内旷课达11-20节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5.一学期内旷课达2l-4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6.一学期内旷课达41-69节者,给予纪过处分;

7.一学期内旷课达70-105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一学期内旷课达105节以上者,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9.一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含实验课)授课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该门课程按零分计。

10.毕业实习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二周以上者,要补足实习时间,否则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条  学生考勤情况,由班主任按学期记入学生成长评价表,毕业时参考。

 

班级量化管理个人的

考核标准及办法

考核标准:

1.扣分标准

第一条  受到处分的个人依次为:通报批评20分/次,警告40分/次,记过50分/次,留校察看60分/次。

第二条  迟到、早退(包括:两操、自习、上课、劳动、集体劳动)5分/次。

第三条  旷课(包括:两操、自习、上课、劳动、集体劳动)10分/次。

第四条  病假(有医生证明除外)、事假分别扣1分/次、2分/次。

第五条  上课期间及晚自习讲话、下位、不带书、睡觉、看小说等违反课堂或自习纪律的扣5分/次。

第六条  不交作业扣5分/次,考试不及格扣10分/科。

第七条  不尊重老师扣3-10分/次,辱骂同学8分/次,同学之间吵架、打架各扣5-10分/次。

第八条  无故不戴胸卡扣2分/次,抽烟酗酒扣8分/次。

第九条  在教室乱写乱画,乱扔粉笔头,乱扔垃圾,两操劳动卫生及其它班级活动不认真,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及他人财物扣5分/次。

第十条  染发、留长发(男生)3分/人。

2.加分标准

第一条  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体活动加3分/项。

 

第二条  在学校各项文体活动中获奖加8-12分/次。

第三条  主动为班级做好事加3分/次。

第四条  获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分别加50分、25分、15分、10分。

第五条  主动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义务劳动加3分/项。

第六条  每月被评为最佳学生者加5分/次,每月量化管理满分者另加3分。

考核办法:

第一条  每位同学每周起始分为100分。

第二条  班级干部具体执行,班主任审批,全体同学督促每周小结,每月总结。

第三条  最佳学生给予表扬,最差学生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个人量化结果由班主任记入个人成长档案。作为评优评选及就业参考。

 

关于学生证的管理规定

    

1.学生证是证明在籍学生身份的证件,凡被我校招生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在册学生均可办理。新生入学后两周由班主任到学生处办理学生证。

    2.学生可凭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

    3.每学期开学四周内持学生证和交费单据到教务处进行注册。

    4.学生在使用学生证期间不得任意涂改和损坏。涂改或损坏的学生证属无效证件,对任意涂改和损坏者进行批评教育。

    5.学生不得无故将自己的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如发现要进行批评教育。

    6.学生证的有效使用期限为新生入校取得学籍到毕业。学生毕业、中途退学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学生证交到学生处。

7.学生证丢失须到失地日报社进行挂失,声明作废,学生凭登报声明到学生处补办学生证,补办费为5元。

 

关于学生胸卡的管理规定

 

1.学生胸卡是学生出入校门、教学楼、公寓楼和学校公共场所的有效证件。

2.新生入学时凭报到证到学生处办理。

3.学生进出校门、教学楼、公寓楼和学校公共场所必须佩戴胸卡。

4.对不佩戴胸卡的学生,班主任要进行批评教育,学生会纪检部进行统计,并按标准进行班级量化管理扣分。

5.住校生改为走读时或走读生改为住校时由班主任写出证明,到学生处更换胸卡。

6.学生胸卡上不得乱涂乱画,不得在胸卡上贴卡通画或大头像,如发现先对其批评教育后重新补办。

7.学生胸卡不得借给他人,如发现先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8.胸卡遗失者须在两天内由本人写出申请,班主任签字后到学生处补办胸卡。

9.补办胸卡时需交补办费5元。

10.调整专业或分班时凭原发胸卡到学生处进行更换。

11.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须将胸卡交到学生处。

 

学生礼仪常规

 

一、仪表内容

1.穿戴整洁、端庄、大方,提倡穿校服。

2.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3.女生不穿背心、短裤头、拖鞋,不穿低领无袖衣衫、超短裙、拖鞋进入教室和公共场所。

4.男生不剃光头,不蓄胡须,勤理发;女生不散披头发、不蓄长指甲、不化妆、不穿高跟鞋(公关班毕业前,可据企业要求而定);男女均不染发、不烫发、不佩戴首饰。

5.早操及运动时不穿皮鞋、时装鞋。

6.不准戴有色眼镜。

二、言谈举止

1.讲话注意场合,谈吐举止文明,态度诚恳和蔼。

2.提倡使用普通话,不讲方言土语。

3.使用礼貌用语:请、您、您好、谢谢、对不起、很抱歉、没关系、再见。

4.使用好体态语言:微笑、鞠躬、握手、招手、鼓掌、右手礼让、回答问题起立。

5.不讲粗脏话,不打人骂人。

6.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吸烟、不喝酒,不浪费水电、粮食,不损坏公物、花木。

三、待人接物

1.路上遇见老师主动问好;上下课,起立向老师问好致谢;课上,发言先举手;课余,进老师办公室或居室,或报告,或轻敲门,经允许后再进入;老师到宿舍看望时,学生应暂停正在做的事,起立向老师问好;离校时与老师、同学道别。

2.虚心接受老师的教导,如果老师的批评与事实有出入,也应心平气和地解释,不得当场顶撞,不得背后乱议论;对学校职工、工友亦应同样尊重。

3.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真诚守信、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4.尊重他人人格,不乱起乱喊他人绰号;尊重不同民族信仰与习惯。

5.家中吃饭请长辈先就座,离家或归家与家长打招呼,待客礼貌热情,起立迎送。

6.递送或接受物品要起立并用双手;大会接受奖品要向师长及会场同学答谢。

四、公德规范

1.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要准时,不迟到、不早退。

2.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

3.在公共场所不吵闹、不喧哗,保持阅览室的安静。

4.参加集合守时肃静,大会发言先向师长和听众敬礼,发言结束道谢;观看演出、比赛要做文明观众,适时适度鼓掌致意,不起哄、不喝倒彩。

5.对待老、幼、病、残和军人,行走让路,乘车让座,购物让先,尊重帮助残疾人。

6.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建立“严谨、求是、团结、奋进”的新型校风,根据国家教委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三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适当的处分。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组织和参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卡、小字报或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可酌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例)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敲诈、勒索、骗取、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给予下列处分。

    ()一次作案价值在20(不含20)以下,偷窃、骗取者,给予警告处分;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次作案价值在20(20)以上,100(不含100)以下,偷窃、骗取者,给予记过处分;敲诈、勒索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次作案价值在100(100)以上,200(不含200)以下,偷窃、骗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次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200)者,偷窃、骗取,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一次作案价值100(100)以上,敲诈、勒索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次作案价值在100(不含100)以下抢劫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次作案价值在100(100)以上抢劫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作案者加重一级处理。

    ()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盗者,虽未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罚。

    第八条  对在寝室、教室等公共场所由于吸烟、明火等其它行为引起火灾者,除按损失价值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次损失价值30(30)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一次损失价值30元以上,100(100)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一次损失价值1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故意纵火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条  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作伪证者、提供凶器者: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

(1)致他人轻伤者,必须支付医疗费用、营养费用;

(2)致他人重伤者,必须支付住院治疗等费用;

(3)视造成后果的轻重由校保卫科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并产生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作伪证者:

(1)目击者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私藏管制刀具,由保卫科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和策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视情节严重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同学之间发生矛盾、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本校学生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校外人员由保卫科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一)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在同学间发生矛盾,在处理前后行凶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以上违纪者,不接受教育,不接受处理,认错态度不好,应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条对以现金、饭菜票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凡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围观者,给予通报批评。

()邀赌者加重处罚。

()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加重处罚。

()窝赌,为赌博者提供场所,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处分。

()私拆、私藏或私自撕毁他人信件者,偷看他人日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且不服从教育,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道德败坏,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生活作风越轨、污辱、猥亵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

()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诚恳者,从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情节极端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污辱、猥亵妇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生活作风越轨者(在公共场所男女关系暧昧)

    (1)情节轻微,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犯有本条错误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传阅、传播黄色书籍、录相、淫秽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传阅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或观看淫秽录相、网站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传播、转抄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或油印、复印淫秽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制作(包括复制)淫秽录相、照片或非法出售、出租淫秽品者,制作黄色网站者,除依法处理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吸烟,禁止酗酒。禁止进入营业性场所、酒吧。禁止爬墙出入校园,违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未经老师批准进入异性宿舍逗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有意引留异性入室同等处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一经发现令外人立即搬出,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经商,对经商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加重处分。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电话骚扰、干扰或影响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者,除依法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损坏公物(包括图书等)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下(不含50)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上(50)

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处以罚款。

()后果特别严重,认错态度极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考勤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下同),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除本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还要给予下列处分。

()期中(或课程结束)、期末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被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无故旷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补考作弊者,加重处分。

()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行凶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必须珍重学校荣誉,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屡教不改者。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四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受处分在处罚撤销前,不得参加学校各类先进评比,不得评定奖学金,不得享受困难补助。

()受处分者,曾获各类先进称号的其所犯错误年度的先进称号,予以撤销。

()在校期间处分未被撤销者,暂缓就业。

第二十六条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留校察看处分,若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分和审批权限

()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科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如系处理不当,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学校批准,重新做出决定。

()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分管科提出意见,校主管部门,校长办公室会议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上报省教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分管科室负责,涉及两个科室以上的问题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共同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受到各类处分者,应分别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家长或学生上学前所在单位。处分材料均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学生的处分决定不得从档案中撤销出,处理有误(已撤销出者除外),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半年,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学校应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有突出表现者,学校应予表扬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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